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部署2008年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应当在“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在半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同时,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据《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