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童女士问: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殊规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陈松、谢亮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属于辅助性用工形式,主要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弹性需求,同时也满足了劳动者灵活就业的要求。为方便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以下特殊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协议。
允许同一劳动者同多家用人单位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多家用人单位就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在劳动关系终止上,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受限制地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