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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
向达赖明确提出
“四个不支持”要求
“帼帼”
生下双胞胎
镇馆之宝
仍未找到
每人大约消费6万元新台币
海南红塔卷烟厂员工纵火焚烧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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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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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碍,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是——
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
铁道部未正面回应退票费问题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建议如下: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称责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碍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铁道部并未正面回应退票费问题

  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了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信中称,关于建立票价及相关价格听证问题,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始终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对于律师的建议,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但铁道部还是对律师的其他建议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其中就包括将考虑更改火车票上“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的模糊表述。铁道部称将展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后的规程中,该说明将作修改。

  对于铁道部的模糊表态,董正伟于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铁道部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铁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称已在5月22日的回函中就律师所提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对于此次行政复议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铁道部称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就这样依然山重水复。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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