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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不在岗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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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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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不在岗不能拿
劳动保障部门: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不得因高温停工扣工资
  新华社天津7月5日电 (记者 邹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高温下工作如中暑也算工伤,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离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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