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网网友“小小”问: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有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半个月后,该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适合公司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和他们协商时,他们又说劳动法规定有6个月试用期,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该对我作出经济补偿?
洛阳新闻网律师在线频道加盟律师答复: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涉及本案,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对你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