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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认购书
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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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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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认购书
应承担什么责任
  市民陈女士问:2006年10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付定金1万元,预订了某小区房屋一套,认购书约定了保留房号、单价、面积、总价等内容,并约定在开发商指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6月,开发公司来函告知:因建材涨价、劳务工资上涨、房屋市场价涨了,要解除认购书。开发公司单方解除认购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该怎么办?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刘建伟律师答: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是独立的合同。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建材涨价、劳务工资上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认购书。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坚持单方解除认购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应赔偿定购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为现在房屋市场价与认购书价格之间的差价乘以房屋面积,但应扣除房屋开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定金。您应书面告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按房屋认购书预定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协商签订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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