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问:2006年,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付定金2万元,约定在开发商指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4月,开发商来函告知我要解除认购书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认购书一旦解除,现要购买相同地段、面积、质量的房屋,我将受到12万元的差价损失。我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这一差价损失?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刘建伟、张利永律师答:你与开发商的纠纷实质是定金罚则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返还定金只是违约方所承担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不等同于对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属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范畴,受该法调整。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解除房屋认购书给你造成的损失大于其向你返还的定金,你仍有权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向开发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