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子鉴定,我国尚无法律进行具体规范。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认父的纠纷,在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推定父子关系成立,父亲孙强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300元,直至18周岁为止。
父子血缘关系能进行推定吗?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同居生子?
1996年,17岁的孙强是某中专学校学生,因为功课不多,课余时间他偶尔在外打工。在打工期间,他结识了比他大5岁的李乔,同年6月,两人在外租房同居。
这段姐弟“恋情”发展了两年多,到1998年年底,孙强应征入伍,两人失去联系。2003年,孙强退伍后,再次见到了李乔,她带着一个男孩儿,声称是他们同居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
李乔说,她在1998年5月,也就是与孙强同居期间怀孕,但是同年12月孙强就瞒着自己参军了,这让她伤心欲绝。虽然两人并没有结婚,但是她一直不怀疑两人的感情,于是她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1999年2月,孩子出生了。几经周折,李乔带着孩子找到孙强家,但被孙强的父母拒之门外。在无法与孙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她只好独自带着孩子到深圳。
得知孙强退伍回到原籍,她又找到孙强,但孙强否认这是自己的孩子。
2008年,李乔带孩子在医院治病时,医生告诉她,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住院治疗。她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而孙强9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现在到了该负责的时候了。
今年1月23日,她将孙强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随后因故撤诉;次日,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并支付孩子的医疗费30万元。
寻找证据
庭审时,孙强否认这孩子跟自己有关系。
他说,这孩子身份不明,在两次起诉时出现了两个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一个严肃的既定事实,不能随意改变,所以原告有责任有义务对孩子的身份加以证明。
孙强还否认自己认识李乔,他说,自己当时是在校学生,怎么可能认识比自己大这么多的李乔呢?李乔第一次起诉时,只是要求他支付医疗费、抚养费等10万元,一天后突然多要求30万元,显然是动机不纯。
李乔让当时的房东出具了证言,证明1996年到1998年孙强和李乔租住了自己的房子,并且提供了14张自己与孙强在出租屋内照的照片,以证实两人是恋爱关系。
孙强认为,即使有这些照片,也只能证明两人认识,并不能证明这孩子和自己是父子关系!
现在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方法似乎只有做亲子鉴定了,李乔提出了这一要求,但孙强拒绝了。
孙强说,孩子身份不明,李乔所诉事实自相矛盾,动机也不纯,已经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推定成立
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了。那么,孙强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卫艳霞说,亲子鉴定最常用且比较准确的方法是血型鉴定和DNA基因鉴定,其成本并不算高,所需手续也不复杂,但它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操作起来应当非常谨慎。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比较大的,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但该司法解释对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那么,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推理。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乔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孙强不做亲子鉴定,又未提供与孩子不存在父子关系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有关原则和李乔提供的证据,应推定为孙强与孩子存在父子关系,孙强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考虑到孙强的负担能力和洛阳的实际生活水平,孩子的抚养费应按月支付,对于30万元的医疗费,因为治疗尚未发生,待发生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父子关系何以能推定出来?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周占发对判决理由进行了分析。
周占发认为,当前司法实务中,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时依据的司法解释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但由于该批复仅要求对亲子鉴定案件“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没有规定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本案而言,法律首先要保护孩子的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推理的过程就是根据已知或已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基本事实的证明过程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应由申请人首先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李乔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孙强却不能举证。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这一亲子关系成立。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