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山 实习生 骆殿标) 在公司干了两年半,曾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今年35岁的江运广怎么也想不到,公司会让他“自愿辞职”。
见到记者时,江运广从包里取出他珍藏的优秀员工表彰证书。他于2005年年底到中石油道北第五加油站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在一线加油工人中,他因工作出色,被任命为班长兼计量员。2007年年底,他被评选为公司优秀员工。
今年7月4日,他接到站里的通知,要他写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因为公司正在压缩编制,需要裁员”。
江运广感到很委屈,公司每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6月30日,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决定裁员,应该提前30天发出通知,即在5月底就应该告诉他。公司7月份才通知他,这让他很被动。
河南大进律师事物所的张永胜律师说,按照《劳动法》及《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本该在6月30日终止的劳动合同,7月4日才通知到当事人,这时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江运广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江运广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材料,由仲裁委依法进行仲裁。如果江运广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