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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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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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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出台
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陈菲) 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今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该办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办法还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

  除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外,办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等也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该办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办法强调,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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