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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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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花瓶法” 
立下未必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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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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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ument 异论锋生
如此“花瓶法” 
立下未必中用
  【新闻背景】 日前已提交河北省人大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酒桌上讲“黄段子”、短信发“黄段子”、商业广告有损妇女形象等“涉黄”行为,今后都将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了。(7月21日《新京报》报道)

  就维护妇女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而言,依法对漫天飞舞的“黄段子”实施围剿和打压,无疑是一大善举。但是,河北人大如此煞有介事围剿“黄段子”的修订草案,实则属一部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法”。何以见得?莫说是朋友或同事等熟人之间互发“黄段子”以调侃这档事了,即便是各地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卖淫嫖娼等实质性行为,真正遭到法律惩处者,又有几人呢?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条款,也有点像是“花瓶条款”。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84年到1998年,中国累计查处卖淫嫖娼人员大约237万人次。而据社会学家估计,我国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率最多仅为10%。中国有或明或暗的性工作者约400万,2005年产值达5000亿元。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更趋严厉:嫖娼被抓将通知家人,站街拉客等被定性为违法。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地方甚至对卖淫嫖娼现象明打暗保。

  与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相比,依法惩处熟人之间发送“黄段子”等“涉黄”行为的难度恐怕就更大,也更加难以操作。无论是在酒桌上,抑或通过短信传播“黄段子”,对“涉黄”当事人而言,其行为属“缺德”而非“违法”。换言之,此类区域应由道德来调节,即靠改善公民个人的道德自觉状况来实现,而非由法律强制手段强行为之,毕竟在熟人间传播“黄段子”等“涉黄”行为,对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尚不足以到听从法律发落的严重地步。公权力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此揽至怀中,执行起来却又有心无力,类似法律也便难免沦为“花瓶法”之摆设了。

  再者,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法”,并无助于促使公民个人将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为,因为“花瓶法”等于剥夺了公民个人道德选择的机会,将道德行为变为强制行为,也实则等于变相取消了道德。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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