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屠洪钢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未能如约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买房人毕先生告上法院。
记者12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屠洪钢违约,并判令其在已返还定金30万元的基础上,再返还30万元定金。
2008年1月,毕先生与屠洪钢签订了屋买卖协议书,购买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毕先生向屠洪钢支付了定金30万元。
此后,屠洪钢始终未能向毕先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毕先生于今年2月先向屠洪钢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在屠洪钢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毕先生依协议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向屠洪钢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屠洪钢仅返还了定金30万元。为此,毕先生将屠洪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屠洪钢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屠洪钢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
在庭审中,屠洪钢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洪钢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