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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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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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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多项法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可判10年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官员亲属和离职官员受贿也将判刑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为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的同时,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偷税罪初犯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我国现行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有关部门还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负刑责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单位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专家表示,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犯洗钱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美国众议院2002年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日本1978年通过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颁布了《多层次传销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

  调整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据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绑架罪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老鼠仓”者将领10年徒刑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牟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将受严惩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因此增加了有关条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军车号牌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提出要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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