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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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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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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将计入 工资总额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要征个税了
新政针对的是偏高收入者,对普通职工影响不大
  □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林培培   

  交通费、通信费、住房补贴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费今后都要计入职工工资,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规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补贴计入工资后,单位不少人要开始缴个人所得税了。”高新区一家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永城说,他们企业内月工资额在1700元~2000元的职工有十几名,每人每月领取的各种补贴是300元。补贴计入工资后,这十几名职工的月工资额都将超过2000元,都要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新政策实施后,我市有多少市民将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只有等到开始征税的时候,才能得到具体的统计数字。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收入偏高人群。能发放各种补贴的企业效益通常较好,其职工每月拿到的各种补贴的数额通常也较大。”

  福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后,会对缴税者的生活带来多大影响?

  市民张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月薪3000元,每月各种补贴共计500元。500元的补贴计入工资总额后,孙先生的月工资总额将增至3500元,减去2000元的扣除标准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000元增至1500元,应缴税125元。“原来每月缴税75元,现在增加了50元,对我的生活影响不太大。”张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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