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让同学抽烟,被同学的朋友打,班干部一怒之下刀捅“叫板者”。15日,3个被捅者再次告上法庭,请求民事赔偿。
2007年9月27日晚,郑州电力学院教学楼。班干部徐亮(化名)和其他人一起抽查纪律。在他制止一名留着“爆炸头”的同学抽烟时,双方发生纠纷。“爆炸头”叫小明,次日中午遇见徐亮时,同小明一起的几个人围上来,对徐亮拳打脚踢。
徐亮被打急了,跑到教室门后拿了一把刀,对着小明几人捅去。混乱中,小明的朋友俞某、阿超、小冯分别被捅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当天,徐亮被警方控制。
2007年年底,因犯故意伤害罪,徐亮被中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事后,俞某、阿超、小冯为医疗费将徐亮和郑州电力学院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26万余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亮故意伤害他人,应承担70%的责任;郑州电力学院作为校方,致使校外人3名原告在校园内厮打,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承担20%的责任;3名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徐亮和校方共计赔偿3人1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俞某、阿超、小冯以及郑州电力学院均不服,提出上诉。
3名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26万多元;郑州电力学院则表示,学校没有责任,将人捅伤的徐亮在班级没有什么职务,责任应由其承担。同时,3名原告是社会青年,当天混进学校,殴打学生,本身有过错。
本月15日,二审在郑州中院开庭讯问,但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