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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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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依法处理一起违法堵路案件
信访人反映诉求应合理合法
以堵路方式
表达诉求
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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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以堵路方式
表达诉求
是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心杰答记者问
  □师正  

  记者:昨日,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职工违法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对此,公安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成功处置了个别团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堵塞、阻断交通,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案件。

  记者:群众以堵路的方式表达诉求,合不合法?

  答:不合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以后将对此类案件依法严肃处理。

  记者:堵路所产生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城市的整体形象。我们希望人民群众要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采用过激行为,以免损害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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