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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市区设676个烟花爆竹销售点
申请时,请你看好有关规定;经营时间为2月6日到3月1日
  □记者 武逸民  

  昨日,市安监部门正式启动2010年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今年烟花爆竹网点的经营时间为2月6日到3月1日,将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网点676个(限放区内255个、限放区外421个),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条件和布局进行了严格规定,开始接受经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单位和个人申请。

  申请条件明确

  申请经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经营的产品应从当地具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同时,要注意布点合理,周边30米范围内,无明火使用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加油站等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销售场所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配备2支以上的灭火器或可靠消防水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放区内不准搭棚在店外经营;限放区外零售点间距必须在50米以上;严禁在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桥梁两头及桥面上设立零售点;零售场所须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专店或店内设专柜、专人销售要求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2米的距离;不准走街串巷、流动销售和赶集出摊销售,更不准擅自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

  符合条件的,可持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和5厘米免冠照片一张,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乡)安监站填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申请书,申请临时零售网点资格。

  将宣传《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标准

  市安监部门相关负责人说,《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今春将进行宣传,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营造良好的环境。

  据悉,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包括: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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