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王浩明 毛一竹
核心提示
6年前,在一场比赛中右膝受伤,让女足运动员周雪的运动生涯几乎走到了尽头。伤病恢复不佳,索赔不见下文,历经多年维权的周雪将“东家”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告上法庭。
赛场如沙场,运动员受伤在所难免,但究竟谁该为不可预见的伤痛埋单?怎样才能避免类似纠纷一再发生?近日,记者采访了周雪及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这起备受网民关注的维权事件进行了调查。
【核心网事】
四年维权未果 女足队员状告足运中心
2006年1月,当时还不满20岁的周雪代表广东女足和国青女足比赛,右膝受伤后进行手术,由于恢复情况不理想,2007年接到离队通知。周雪从2008年起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向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索赔,历经4年无果。今年3月,周雪将一纸诉状递上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网友意见明显分成正反两个阵营。一派网友认为,周雪代表广东队比赛受伤,作为管理部门的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就应该负担其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并给予补偿。另一派网友提出:“周雪在2007年已经离队,广东省足球队不应继续负担其费用。球员受伤太普遍了,也经常转会,如果谁都找老东家要补偿,那不乱套了吗?”
近日,周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已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但由于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将移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伤补偿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67万多元,周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责就业安置事宜,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周雪说:“这几年,我向广东省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都反映了情况,该走的程序都走了,我没办法,只能通过法律维权了。我就是想给自己讨个说法,踢了这么多年球,凭什么让我来就来,让我走就走?”
【记者调查】
转正前受伤 谁应为“点儿背”埋单
周雪告诉记者,2005年年底,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女子足球队主教练钟杰章到安徽省女子足球队挑选队员。时任安徽女足队长的周雪和其余8名队友被选中,前往广东试训。十几天后,钟杰章表示,包括周雪在内的5名球员可以正式转会到广东女足。
这个消息让当时的周雪颇为满意,因为广东队承诺的条件非常优厚: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免费就读;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300元,不包括训练费和奖金等;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的路费。
但意想不到的是,周雪憧憬的美好前程很快便“戛然而止”。2006年1月4日,在广东女足对国青女足的一场比赛中,周雪意外受伤,后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周雪说,队里要我保守治疗,制订了康复计划,可直到3月22日我才去医院检查,结果医院认定需要手术治疗。
2006年5月,在北京做完手术的周雪,恢复效果并不理想。回到广州后,周雪提出服用医嘱的某种药物、再次前往北京就诊的要求,均未得到队里同意。身体不适使她无法坚持正常训练。2007年11月,球队以“不适合从事激烈对抗运动”为由要求周雪离队。
“由于他们没能给我及时治疗,我现在没办法踢球了。当时给我的承诺一样都没兑现,其他跟我一起从安徽转会的球员都兑现了。”周雪说。
然而,对于“延误病情”的说法,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并不认同。曾参与治疗的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康复中心医生王学松说:“从保守治疗到手术治疗,我们都征询了专家意见,前前后后花了7万多元,药是免费提供给她的,康复过程也没跟她算钱,她需要什么东西我们就提供什么,积极地为她治疗。”
更为纠结的是关于周雪身份的争议。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主任柯国洪说:“当时讲好是试训,觉得可以才留下来,就是说她没有正式入队,而且这仅仅是一场教学比赛,她是在试训时受伤的。”
对此,周雪表示,在那场让她“受伤”的比赛前,试训期已经结束,但还未来得及签订个人的协议,伤得真是太“点儿背”了:“当时我的参赛资格已经转会到广东,但因为转正前受伤了,就没给我入编。我们留队的队员有一个类似于集体合同的协议,到了时间就转正,转正后享受事业编待遇。”
虽然双方对该场比赛周雪代表广东队参赛上场这一事实均表示认可,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周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便未能实现诉求。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阅读
规范足球“实习期”
告别试训“伤不起”
记者了解到,试训对足球运动员的选拔来说几乎是必需项目,相当于某些单位招录人员的“实习期”。但由于足球项目对抗激烈,球员试训受伤的问题并不鲜见,由此造成的纠纷也并非周雪一例。因试训期短,试训人员身份多样、手续纷繁、淘汰率高,试训前不签订规范合同、没有专业体检、没有购买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球员受伤后维权无门,球队和主管部门也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两方均称“伤不起”。
柯国洪说:“当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做。但周雪这个事情发生后也提醒我们,以后的运动员过来要先做身体的全面检查、购买保险,并签订必要的协议和合同。”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委2007年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育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等3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也规定,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和工伤保险手续。
周雪说,医疗保障不完善给运动员造成很大困扰:“其实相关的法律、行规早就出台了,只是地方执行不到位,导致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希望我的事能对法律、行规的执行起到促进作用。”
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明说,由于体制问题,国内运动员身份多样,不同身份,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事业编运动员可申请人事仲裁,签订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可申请劳动仲裁。试训是体育行业较为特殊的训练期,如果不签订试训合同,可能出现运动员受伤没人管的局面,训练单位应办好相关手续,保障运动员权益,避免类似纠纷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