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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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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会展须先申报 办得好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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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文件
搞会展须先申报 办得好可获奖励
□记者 连漪 实习生 张诗雨
    本报讯 昨日,2013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会展业发展进行规范。

    上述文件提出,到2015年,我市要举办经市级会展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展会活动超过30次,精心打造、培育起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展会3个,培育具有独立举办展会活动能力的会展企业2家至3家,具有一定实力的会展中介服务机构1家至2家。经过5年的努力,我市要培育起在省内有较强影响的品牌展会3个以上,使会展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

    上述文件同时提出,今后,凡在我市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节庆等大型活动,需统一到市政府会展办公室登记备案。此外,我市将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果好、持续性强的经贸类展会以及国内外大型会议、节庆活动等。凡是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的展会,或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的、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展会均可获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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