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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被告曾某赔偿原告王某8万元,并承担1812元的案件受理费。
绘图
吴芳 | |
核心提示
一幅价值千元左右的十字绣丢失后,双方对簿公堂,最终被告被判赔偿原告8万元,这样令人咋舌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近日,新安县的王某将自己一幅价值千元左右的十字绣手工艺术品委托给曾某装裱,曾某不慎将其丢失,情急之下,曾某写下价值8万元的“天价”欠条。
1 “赝品”被识破 店主写下“天价”欠条
今年1月,王某来到曾某的装裱店,将自己的一幅十字绣交给曾某,委托他进行装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
一个月后,王某按约定时间来找曾某取裱好的十字绣,曾某却推说还没有装裱好。王某虽然不满,但是同意延后一段时间。
此后,王某多次来到曾某店中索要十字绣,但迟迟未能拿到,王某生气之余更加心生疑窦。
今年4月的一天,王某再次来到曾某店中,曾某拿出了一幅十字绣,并道歉说是因为太忙耽误了装裱时间。谁知,王某拿到十字绣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她的东西。
曾某见对方识破,只好将丢失十字绣的事情和盘托出。原来,收到王某的十字绣后,曾某忙于生意没有立即装裱。
不久后,放在店中的十字绣不翼而飞,眼看约定时间将近,曾某便一边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交货时间,一边赶紧找人按照王某的原作进行仿制。
知道真相后,王某又震惊又伤心,要求曾某赔偿8万元,因为这是她耗费两年时间,夜以继日才完成的心血之作,如今东西丢了,曾某却百般隐瞒,还拿“赝品”糊弄自己。
曾某自知理亏,加上王某不依不饶,为了息事宁人,尽快打发走眼前的麻烦,曾某一赌气,写下了“两天内找回原作,否则愿赔8万元”的“天价”欠条。
2 未能举证推翻欠条 被告最终认赔8万元
很快,两天时间过去了,曾某并没有按照欠条上许下的承诺找回十字绣。情绪激动的王某多次上门索要赔偿未果,一怒之下,于近日将曾某告上法庭。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形下所写的欠条是无效的。”庭审当日,曾某辩称,原告将十字绣交给他时,说“只要好好做做就行,不急着用”,所以他才没有立即装裱,而且丢失实属意外。在得知十字绣丢失后,王某强人所难,让他赔出一模一样的十字绣或者赔8万元。况且,这幅十字绣的材料成本只有几百元,市场上l000元左右就可以买到。
曾某认为,王某的十字绣不是名家所绣,只是家用的装饰品,并不值8万元,王某当时以砸店、拿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恐吓,他无奈之下才写了欠条,王某纯属趁机敲诈,请求法院判定欠条无效。
经调查,法院认定,被告曾某不慎将王某的十字绣丢失后,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又拿出他人作品企图蒙混过关,不仅给原告的经济上造成重大的损失,也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无可挽回的极大损失。而曾某所述,欠条是在对方胁迫下违心而写,经调查,曾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上述事实,因此,判处被告曾某赔偿原告王某8万元,并承担1812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赵玲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天内找回原作,否则愿赔8万元”的条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