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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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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社的法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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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
农合社的法律优势
  入社靠自愿,退社更自由。“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该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退社农民,农合社要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这些规定完全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能转让其股份而不能退出;《合伙企业法》尽管规定了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又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该法也规定,社员退社应当分摊此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但也仅以其出资为限。

  资本诚可贵,劳动价更高。该法确定盈余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原则。首先该法没有对社员出资做强制性规定,成立合作社由哪些社员出资、出资多少、以什么形式出资均由社员协商确定;其次该法对盈余分配方式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

  该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及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样的规定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未出资或出资少的社员完全不必担心自己的合作利益受损。            (李家栋 平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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