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王晓冬
一个未婚女子在临产前发现自己的恋人已婚并育有两个子女,生下孩子后,愤怒的未婚妈妈将已婚爸爸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同居引发的抚养纠纷案。
偶遇的恋情
2005年3月,我市某县29岁的未婚女子张娟正常的生活轨迹因一次偶遇而改变了。
那一天,她在路上偶然认识了邻县一个叫李强的中年男子,对方健谈、幽默,稳重而有风度,张娟对他一见倾心。令张娟窃喜的是,李强告诉她,他已经离婚了,现在单身一人,并愿意与她谈恋爱。
张娟说,因为互有好感,两人就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年7月,张娟发现自己怀孕了。李强鼓励她把孩子生下来,并告诉她无论她腹中的孩子是男是女,他都喜欢。
有了孩子,结婚的事情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可是,尽管张娟多次追问,李强却一直含糊其词,似乎没有结婚的打算。
眼看自己的肚子越来越大,张娟有些急了,并且越来越怀疑。她开始通过朋友到李强的家里了解情况。怀孕6个多月的时候,张娟终于了解到,自己的“男朋友”李强不仅已经结婚,而且还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是骗局还是一厢情愿?
张娟连忙到医院准备把孩子引产掉,但医生告诉她,孩子已经大了,如果做引产会非常危险。
孩子没法引产,不得已,她于2006年5月1日含泪生下一个男孩儿,成为一个未婚妈妈。
张娟说,她曾多次找李强商量结婚和孩子的问题,但李强避而不见。孩子出生后,她因为没有工作无力抚养孩子,又不敢把自己未婚生子的事情告诉家人,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生活非常艰难。无奈,她来到李强居住地的县人民法院,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李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张娟说,李强先是以欺骗方式取得了她的信任,孩子出生后,李强又不管不问,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李强却说,张娟在与他交往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他已经结婚,有妻有子,但张娟还是自愿与他同居并生下孩子。李强表示他愿意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可是张娟租房居住后就失踪了,他一直找不到张娟。
李强说,张娟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孩子,他要求法院判定由他抚养孩子。
非婚生子女权利受保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张娟与李强非法同居、生育子女是不合法的,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却是受法律保护的。
他说,本案中,母亲是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当然也应该承担监护的职责。孩子的上学费用也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可以主张其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
在本案中,李强也表达了抚养非婚生儿子的意向,那么,非婚生子女到底该由生母还是生父来抚养呢?在张娟缺乏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强能否争取到抚养权呢?
法官说,其实不管是旧的《婚姻法》还是新的《婚姻法》都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即亲生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双方应该各自承担一般的抚养费用,具体的抚养费用应该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来确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是由双方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该县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张娟与李强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应由母亲抚养为宜。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娟与李强所生之子由张娟抚养;李强自2006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6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待孩子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孩子决定。
未婚妈妈要追究已婚爸爸重婚
张娟的代理律师张景明昨日告诉记者,在抚养权诉讼结束后,张娟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李强涉嫌重婚罪。目前,该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我国法律对重婚罪是如何界定的?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又非法同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当然构成重婚罪。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构成重婚罪。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通奸行为,或者只是临时姘居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违犯婚姻法的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重婚罪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他说,对于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