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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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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4月1日起,公安部对重点车型和 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将更严厉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 卫敏丽 周婷玉)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部近期发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并加强了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今后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并重点突出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5种情形;此外,还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据了解,新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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