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自强诚可贵,国家扶持路更宽。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该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义务,与此对应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对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李家栋 平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