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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婚约财产是否该归还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晋

  恋爱中的男女难免发生财务往来,可一旦分道扬镳,经济纠纷往往随之而来,一些人甚至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恋人们的财产问题该如何处理?彩礼能否要回?青春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月9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导致的财产纷争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憧 憬

  2004年4月,马强经人介绍认识了清纯可人的王莉,经过几次交往,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马强的父母得知儿子在谈恋爱,也非常高兴。在两位老人的一再要求下,马强将王莉带回家中与老人见面,二老非常满意。

  恋爱得到了父母的认可和祝福,马强和王莉的恋情也进一步升温,两人开始谈婚论嫁。虽然两人家里都有房子,但他们更想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

  可是,这俩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恋人买不起房。婚后是跟父母一起住,还是咬紧牙关筹款购房?这渐渐成为二人争吵的话题。

  就在这时,一个机会突然降临了。2005年,王莉所在的单位在洛阳新区建住房,房价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马强非常高兴。经与父母商量,他决定购买王莉单位的住房以备结婚之用。2005年4月,父亲拿出多年的积蓄,并借了一些钱,凑了5万元购房款给儿子马强,马强与王莉一道将这笔购房款交给单位,并拿到王莉所在单位出具的收据。

  梦 破

  马强此时没有注意到,因为种种原因,裂痕已经在两个恋人之间产生了。马强的父母多次催促儿子和王莉赶快把结婚证先办了,可是阴差阳错,最终两人没办成结婚证。

  到2006年6月,王莉单位预交新房时,两人的恋情却破裂了。尽管朋友和家人再三说和,两人最终还是分手了。

  分手后,马强及其家人开始向王莉索要5万元购房款。王莉却认为,与马强恋爱两年最终无果,耽误了她的青春、浪费了她的感情,她不愿意归还购房款。她坚持说5万元购房款是她出的,而马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是他从她那里偷走的。

  多次索要无果后,马强将王莉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王莉返还5万元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 论

  在庭审中,5万元购房款问题因马强提供了王莉单位出具的收据、筹措资金时取款的利息清单、他与王莉的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而变得简单起来。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强提交的5万元收据、利息清单、证人证言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马强与王莉恋爱期间,5万元购房款是由马强所出。

  然而,另一场争论却随之产生,即这5万元购房款是一种赠与还是借款。

  王莉的律师认为,婚姻期间男女双方送礼品或现金,习惯上称“彩礼”,这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它是一种礼仪和习俗,一般送出去后就不会再要回来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说,“见面礼”或“彩礼”都属于赠与行为。马强给予王莉的5万元也应属于赠与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行为是不能反悔的,除非符合《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马强赠与王莉的5万元明显不属于这三种情况,因此不应返还。

  马强则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王莉仅凭恋人身份就取得他的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其占有原告的5万元不还,属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当 还

  这5万元到底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本案主审法官杜六斌说,这是典型的赠与行为,马强赠与王莉5万元是一种自愿行为,王莉得到5万元也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毫无疑问,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了公平的大原则,依照这一原则,赠与行为应该有一个限度,即以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生活为原则,任何人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5万元是一笔不少的财富,足以对马家的生活造成影响。

  从另一方面来说,虽然赠与行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但是赠与行为可以有很强的目的性和指向性,这种目的性和指向性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受赠人应用此款购买结婚用房。

  杜六斌说,从现实情况看,这种义务因为马强与王莉恋爱关系的破裂而无法履行,如果强制履行就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如果受赠人不予返还又显失公平。因此,王莉应当返还这笔购房款。

  1月9日,涧西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莉返还马强购房款5万元。

  余 音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赵越认为,当恋人有缘无分、最终分手时,财产处理就会产生争议。一些昔日恋人还提出青春补偿费要求,这从法律上来讲是没有依据的。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恋爱是完全自愿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所谓青春也好、感情也好,双方是平等的,不是说你付出了感情,你付出了青春,对方就没有付出。

  他说,在日常生活中恋人不愿在恋爱期间提出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这种柏拉图式的恋爱观正在日益受到金钱的挑战。而现行法律对于恋爱甚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像夫妻财产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恋人在恋爱期间的财产归属更应该有所约定,学会用法律来保证人格和财产的独立和平等,才能使双方关系更稳固,感情更久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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