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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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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把我扫地出门?
何谓保留所有权买卖
离婚逃债?根本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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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离婚逃债?根本不中!
  牛女士问:林某和贾某是夫妻,我爱人在帮他们干活时受伤死亡,我就赔偿问题多次与他们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最近,我去他们家要钱时,贾某说:她和林某在接到执行裁定书后就协议离婚了,且约定全部财产都给她,所有债务由林某偿还。我想知道,法院可否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王洪举、谷战营: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林某和贾某的行为属于离婚逃债行为。该行为有如下特征:债务人必须有离婚行为存在;该离婚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有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或造成今后不能执行的行为,且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其处理的财产是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的,却是将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夫和妻都是债务主体。虽然本案在执行程序开始时,仅将林某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但在执行过程中,林某与贾某为逃避债务执行而恶意离婚,这种情况不影响执行离婚协议中分割于贾某名下的共同财产,故可将贾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也只有将贾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才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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