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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 怎堪亲情被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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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亲人遭遇矿难身亡,已让家人陷入悲痛之中。围绕着遗产分割问题,亲属们又争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
分割财产 怎堪亲情被割断
  2007年1月9日,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开庭宣判,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亲情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可胜诉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要从两年前的一场灾祸说起。

  亲人遇难,家属获赔偿

  2005年2月,刚过完春节,新安县城南部山村的赵三南就踏上了外出打工的行程。他要到山西一家煤矿干重活,想通过高风险的工作多挣些钱,让家人过上更好的日子。

  丈夫在外打工,妻子王芳在家务农,公婆经常帮助儿媳干些家务,一家人相处融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横祸突然降临到这个家庭。2005年3月2日,赵三南在煤矿井下维修巷道时,突遇塌顶事故,被砸成重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全家人悲痛万分。赵三南的弟弟及近亲属急忙赶赴事故发生地处理善后事宜,经与矿方反复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矿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父母赡养费、妻子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12万元。人死不能复生,这笔赔偿金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多少是个安慰。

  三次调解,争执难平息

  2005年3月,从矿方领回赔偿金后,一家人心情沉重,除了亲人死亡带来的悲伤外,他们开始考虑这笔赔偿金由谁掌管的问题。一天晚上,公公赵清、婆婆张珍叫齐全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提出用矿上赔的钱还清赵三南生前所欠债务和亡后的安葬费用,余下的钱可由儿媳王芳掌管,但王芳不得另嫁他人,要将两个孩子养育成人。公婆的想法着实让王芳吃了一惊,可她一时也无法明确表示反对,算是在默许中达成了口头协议。

  但是,公婆儿媳间的往来明显减少了,见面时的话语也没有以前那样亲切,彼此都有了顾虑,公婆觉得这么一大笔赔偿金总该加以限制才对,养老问题也应讲个明白;儿媳心想,赔偿金应分得清清楚楚,关键还要签个协议,以后双方都有依据。

  2005年4月15日,由村干部主持调解,公婆、儿媳等家庭成员对赔偿金分配问题进行了第二次协商,并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约定,王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永远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从13万元赔偿金(包括矿方后来补偿的1万元)中取出2万元作为抚育孩子的资金(暂时由其四弟赵四南保管);公婆留4000元作为家用;支付外债及安葬费6000元;余款10万元以王芳名义存入银行,双方各自设定密码,取款时须双方到场。王芳若改嫁,只可获余款的1/3。协议达成后,在村委主任的监督下,10万元赔偿金顺利地存入了银行。

  赔偿金风波算是得到了暂时平息。可好景不长,公婆、儿媳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直到2006年6月收割小麦时,一场剑拔弩张的家庭“战争”终于爆发了,厮打中4人受伤。此后,公婆、儿媳反目成仇。

  随后,村干部又对双方进行调解,终于又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赵三南亡后留下的4间房屋和房前屋后的土地、附属物、承包的责任田及树木归王芳和两个女儿所有,原有一辆拖拉机为家庭集体财产,共同所有;10万元赔偿金重新分配,公婆二人分3万元,王芳及两个女儿分7万元;王芳不再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

  两场官司,公婆儿媳上法庭

  然而,调解书并没有得到很好履行。公婆搬出了分给儿媳的房屋,可要求获得3万元抚恤金时,王芳提出以前的协议没履行完,房屋应当过户,否则不支付3万元。王芳的态度惹恼了公婆,他们一气之下,以财产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儿媳王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芳立即支付3万元。王芳也不甘示弱,以合同纠纷为由,又将公婆赵清、张珍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依法撤销调解书中分配10万元赔偿金的条款,判令4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时还将一直保管2万元的赵四南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波三折的亲情官司,再次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关注。

  12月19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先后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赵清、张珍夫妇诉称:余下10万元赔偿金经村委会调解已达成了协议,约定由王芳支付给我们3万元,但王芳至今不予履行,请求法庭判决王芳立即支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王芳辩称:根据2005年4月15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原告应负责促使赵四南在达成协议前先支付给我2万元,但赵四南至今未付;该协议中一些条款还限制了我改嫁的自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2006年7月8日的协议规定原告分得3万元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儿媳王芳状告公婆赵清、张珍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诉称:赵四南未支付给我2万元,是他们人多势众,胁迫我认可分割3万元的条款,同时协议中把我与丈夫的共同财产拖拉机作为家庭集体财产处理,这条合同条款应予撤销。另外,丈夫留下的4间房屋应归我所有,必须过户到我的名下,丈夫生前购买的拖拉机、分得的责任田以及种植的树木也应归我所有。

  赵清、张珍夫妇辩称,原告王芳要求撤销部分协议条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她们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四南称,王芳现在居住房屋的宅基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房屋是我和我哥共同建造的。已经付给王芳2万元,其中1万元是矿方直接给她的,另外1万元是签定协议时我在众人面前给她的,不存在逼迫她签协议的问题。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各方都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庭审中,他们抛弃亲情,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依法公判,判清财产断亲情

  法庭核实了有关证据和相关事实后认为:2006年7月8日,经村委会调解,原、被告及其他亲属达成的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应属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符合调解协议中相应内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07年1月9日,法庭先后对这两起案件公开开庭宣判,判决王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赵清、张珍3万元;王芳和两个女儿现居住的4间房屋及田地间的树木归王芳和其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赵三南生前的承包责任田、房屋周边的责任田(菜地)由王芳及两个女儿承包经营。

  至此,这两起沸沸扬扬地闹了近两年的亲情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但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胜诉的喜悦,个中缘由无需赘述。公婆儿媳之间早已恩断义绝、反目成仇,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被13万元亲人死亡赔偿金撕裂的亲情恐怕是再也无法弥补了。

  律师提醒,签订协议要慎重

  针对此案,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田和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兴旺这样解释: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家属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款项。赵三南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款项,其父母、妻子和女儿作为直系亲属都依法享有。

  本案即是针对此款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在诉讼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但随后又因协议履行而引发纠纷,暴露出他们的协议意识和诚信履约观念的缺失。

  目前,我国社会中家庭成员间存在纠纷时,当事人一开始往往出于朴素的感情,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简单甚至盲目地达成协议。但是,随着对自身权利的带有模糊性的理性思考与生活中新矛盾的出现,他们对原协议反悔或要求变更。本案中王芳的态度即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故法院依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判定王芳必须履行协议,付给公婆3万元抚恤金。

  但我国《合同法》又明确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导致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此案中,男方家人借口对父母的赡养、子女的抚养,限制了女方享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又在共有房产、承包地等方面侵犯丧偶妇女、改嫁妇女的生存权、财产权,这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如规定王芳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继承赔偿金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那么,王芳对公婆有无赡养义务呢?尽不尽赡养义务和分得赔偿金之间有何因果关系?范田律师说:丧偶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法律提倡为之,但不作为法定义务,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但与其享有分割其丈夫赔偿金的权利是两回事。

  依照法律规定,王芳及其两个女儿和公婆5个人都为第一继承人,应该平等分得赔偿金。王芳如果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那么可以继承他们留下的财产。

  此案中,王芳的两个女儿均未成年,诉讼双方在分割遗产时应该先除去她们的抚养费,然后再平均分配。那么,假如两个女儿都已经成人了呢?5个人直接分摊全部的赔偿金即可。

  两位律师提醒大家,公民在与他人设定权利义务时要尽量明确自己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尽自己的善意义务,发生纠纷时更要冷静思考,寻求合法的保护途径,避免出现不理智行为,切莫因财产分割让亲人变仇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郑凤玲 通讯员 王春梅 孟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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