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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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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 怎堪亲情被割断
未签租赁合同 能否要回租金
什么情况下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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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未签租赁合同 能否要回租金
  西工区毛女士问:一个月前,我们在某商场租了一个服装摊位,租金的20%与4000元保证金已交给商场(商场出了一张收据),余款我们承诺向银行贷款后支付,租赁和贷款合同未签。现因该商场经营状况不好,我们不想再租了,可商场一直催我们去签合同,请问我们可以退租并要回租金和保证金吗?

  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就本案而讲,商场仅给你们出具了一张收据,关键看收据上对租赁物的名称、位置、面积、数量、租期、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是否标注清楚。如果标注比较清楚,该收据就具备了成立租赁合同的主要要件,应视为租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你就不能再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保证金;若未载明租赁期限等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构成不定期租赁的话,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于你缴纳的4000元因不具有定金担保性质,故商场也应连同租金一并退还,但你应允许商场扣除你已使用摊位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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