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 我公司欲扩大经营规模,与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合并,公司合并有那些形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公司合并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加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不同,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也就不一样。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被吸收各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你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合并方式。公司合并,不仅关系到合并各方出资人、债权人及公司本身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将涉及公司的终止、变更和设立等许多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履行以下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实施合并;(5)办理公司合并登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并后,原有公司的权利、义务将概括转让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原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同时会出现公司注销、设立和变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