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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亮点描绘未成年人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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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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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亮点描绘未成年人美好未来
——解读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昨天上午,安利洛阳分公司的10多名青年志愿者来到市儿童福利院,向孩子们赠送了他们自发捐款购买的价值2000余元的生活用品。青年志愿者们还为孩子们洗衣服、整理房间等,陪伴孤残儿童度过快乐的一天。 记者 张光辉 通讯员 张晓东 摄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即将于明日(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共有七章七十二条的新法与旧法有何不同?新法中的哪些新规定值得我们注意?面对这份特殊的儿童节礼物,我们请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丽律师,对一些突出、敏感和热点问题做一个全面的解读,让孩子们知晓自己的权利,也给老师、家长提个醒。 

  一、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蠢死了!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新法明确规定,老师们用类似的侮辱性语言训斥学生,将被视为违法,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相应惩处。

  新法还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解读:其实老师都是为了学生好,其实老师都是无心的。不过在以后的教学中,老师们可要千万注意,要采取一些有效、合法的教育方法,以防“祸从口出”。

  二、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新法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此外,新法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承担起心理等其他方面的教育责任。

  【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而除了传统的“德智体”教育外,心理、生活以及青春期教育同样是孩子们的“必修课”。新法将这些方面纳入进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三、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

  新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律师解读: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法作了五个条款的规定,这在整部法律中占了较大的比重。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对此,新法提出“堵”、“疏”并重,这不仅解决了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而且告诉他们“不上网干什么去”。

  四、设置“烟酒防火墙”

  新法对烟和酒这两项未成年人不宜接触的东西,从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近年来,吸烟饮酒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在这些东西和未成年人之间设立一道“墙”,并明确处罚措施,对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新法将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事物写入了有关法条;新法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同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给未成年人留出自己的空间”这句话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新法还包括有“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等条款。增加的这些针对父母的条款,就是要给一些人提个醒:当爹当娘,您也得规矩、尽职。

  六、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穿在整部新法的条文中。新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律师解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也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

  七、向网络“恶搞”宣战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保护”,成为新法的一大原则内容,新法对此有针对性、操作性地作出了规定。

  【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青少年的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存在问题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对青少年的身心损害极大;而不健康的舆论,给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了严重的误导。有关董存瑞和雷锋等人的“恶搞”以及手机上的“黄段子”,今后可以休矣。

  八、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律师解读:我国的工读学校教育始于1954年,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工读学校逐渐萎缩。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势在必行。 

  九、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新法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和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也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委托”和“有监护能力”两个词,避免了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后,因权责不明和老人年龄过大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流浪儿童的政策,则可以让那些被人强迫乞讨的孩子恢复自由。  

  十、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新法从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律师解读: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是说儿童和家长可以干什么,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我们总说要“依法治国”,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法律从此不再是高高在上或遥不可及的概念了,法律将伴随在他们身边,为他们服务。

    本报记者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