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受理群众举报。记者 刘成武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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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通讯员 袁志生) 昨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发动群众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市检察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对19起案件的有功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据了解,2006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类案件189件223人、渎职侵权类案件101件111人,共侦结贪污受贿类案件167件、渎职侵权类案件88件,移送起诉290件,提起公诉181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148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其立案率、侦结率和有罪判决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受奖者举报的19起案件是:
1.原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洛阳供销分公司出纳赵国庆,于1994年至2001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公款共454743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原洛宁县人民法院投诉中心副科级审判员孙豹,于2005年8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强制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3.原孟津县房产管理局局长兼党支部书记潘占曾,于2000年3月至2006年9月,没有完全尽到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4.原洛阳市第三中学图书管理员赵春萍,于2003年至2005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3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5.原洛阳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白马寺收费站收费员刘海东,于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7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上5起案件,检察机关各奖励有功举报人员2000元。
6.原西工区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娄秦棉,于1999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7221.16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7.原瀍河回族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教研室主任屈定新,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1612.4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8.原新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主任杨长河,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406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9.原新安县林业局林科所所长高振明,于2004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二次报账的方法骗取公款2897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0.原嵩县计生委财务股副股长杨相友,于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7685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1.原偃师市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赵义从,于2003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0889.72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2.原孟津县黄鹿山乡崔岭村村委会主任崔揪,于2001年至2003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9699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3.原洛龙区古城乡梁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永森,于2005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35万元用于自己的建筑工程,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4.原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村委会主任王少宾,于2005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租赁款47236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5.原洛阳市教育局中小学教研室会计周淑珍,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25000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
16.原洛阳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汝阳收费站四队队长周亚民,于2003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并侵吞公款3830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7.原伊川县白沙乡计生办副主任曹无照,于2002年至2003年违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8.原汝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申智恺,于2006年3月违反职责,为非法运输木材者提供保护,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原伊川县邮政局水寨支局邮政储蓄所出纳员赵建国,于2005年7月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储户存款900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以上14起案件,检察机关各奖励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