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6月13日电 (记者 沈汝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家商场怀疑顾客购物后未“埋单”,与其发生争执并引来群众围观,被顾客告到法院。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限期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06年11月28日中午,原告黄斌伟与女友陈小红均身穿羽绒服前往被告谢律河经营的商场,欲买衣服,后因故未买成,准备离开商场。就在此时,谢律河雇请的工作人员以陈小红穿的羽绒服附有吊牌为由,要求其留步并出示购物发票,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商场内部分群众围观。随后,经谢律河的雇员核查,发现这是一场误会。
11月29日,黄斌伟与陈小红再次来到该商场,要求解决此事。在此期间,黄斌伟与陈小红取得署名为汪长征、施有福的声明一份,声明向原告和陈小红表示道歉,同时公安机关也到现场进行了调解,但就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原告遂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商场告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场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