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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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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举行听证会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要求减少调价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
  据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13日联合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根据上述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至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暂行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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