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在整体装饰装修期间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使非装饰装修区域受到影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装修后空气质量未经检测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开展经营活动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