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行一般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