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受到多家媒体关注。记者 郝敏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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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郝敏 通讯员 张建洛) 马广兴见义勇为救朋友儿子而牺牲后,其亲属与被救者亲属却因出现纠纷而对簿公堂。6月22日,吉利区人民法院在再次开庭调解无效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见义勇为好青年”马广兴的亲属获得20万元补偿。
2006年8月17日,洛阳隆惠石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职工马广兴和同事李平、赵少峰、郭振华等4家共12人结伴到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境内的龙潭沟风景区游玩。
下午4时许,李平夫妇和儿子在龙潭沟水帘洞景点休息时,儿子不慎从石头上滑入水中,李平和赵少峰立即跳入水中营救但没有成功,他们一边呼喊一边寻找施救工具。马广兴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跑了过来,奋不顾身跳入水中,并把孩子托出水面。在接到岸上扔下的救生衣后,马广兴先把孩子扶上救生衣推向岸边。孩子得救了,马广兴却被暗流和漩涡卷入了水下。经过一夜搜救,次日早上,施救人员将马广兴的遗体打捞上来。
马广兴因救人遇难后,本报曾对这一见义勇为事迹进行了报道。共青团洛阳市委还授予马广兴“洛阳市见义勇为好青年”荣誉称号。
但就在事发4个多月后的2006年12月25日,王丽军(马广兴之妻)、马新涛(马广兴之子,10岁)、马启敬(马广兴之父)却一纸诉状,将李平和其妻子郭春香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二名被告支付三名原告补偿金237246.2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名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说:马广兴为救孩子献出了生命,我们理解他,他在孩子生命面临危险时作出了正确的选择,这是他一贯的秉性。但是,自马广兴离去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过去了,作为被救孩子的父母,被告李平没有看望过原告,特别是没有看望马广兴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孩子,也没有表示过慰问,甚至连帮助处理一下马广兴留在单位的东西都不愿意。马广兴走了,被告作为他曾经的同事和朋友却几乎不与原告来往。
三名原告称:为了告慰已去的亲人,也为了未来的生活,我们要求被告给予补偿。
李平、郭春香共同辩称,他们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郭春香没有工作且患有重病,支付能力有限,且龙潭沟风景区和洛阳隆惠石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三名原告一定的补偿,而不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补偿数额。
据知情人说,在案件立案后,原、被告当事人曾在公共场合发生过纠纷。就在6月22日法院庭审休庭期间,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又在法庭门外发生激烈争吵,被法警制止。
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马广兴舍己救人而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马广兴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后的实际损失就是其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后果。二名被告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马广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平和郭春香共同承担。鉴于马广兴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弘扬和鼓励,考虑到二名被告的实际情况,将酌情责令二名被告依法予以适当经济补偿。法院因此判决:被告李平和郭春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原告王丽军、马新涛、马启敬20万元;案件受理费等共10511元由二名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审判长李卫勇说,马广兴的事迹让人感动,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关系到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态度。因此,我们对此案从审理到判决的每一个环节都高度重视、非常慎重,类推适用民法通则损失补偿、无因管理的规定作出这一判决。
吉利区人民法院院长董扬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如果社会太冷漠,就太可怕了”。我们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基础上,一是从司法上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让英雄流血、家属流泪;二是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崇尚见义勇为行为。
李卫勇说,截至24日上午,被告李平、郭春香尚未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