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招聘会上总是人山人海。 (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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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歧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操作性不强。为此,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顺应民意,草案新增一章规定“公平就业”
社会各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呼声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于6月11日、6月19日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以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何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就业公平,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正在审议的草案在总则中对就业歧视作出原则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草案特别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从不同方面着力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消除就业歧视,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出击”
尽管目前的草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草案目前原则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对于就业歧视,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倪岳峰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关于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能难以操作,因为没有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该负什么责任,该怎么处罚。”韦家能委员建议,相关规定应该具体一些,以便为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受理就业歧视案件后提供处理依据。
“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这非常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王学萍说,“但我建议在草案中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一款中增加‘地域、户籍’两项。禁止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是为了打破地域就业壁垒和城乡二元就业结构,促进平等就业,同时也与草案中有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相呼应。”
性别歧视愈演愈烈,女性就业呼唤法律撑腰
也许是女委员的原因,张美兰特别关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问题。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愈演愈烈。2005年3月的一项调查显示,女大学生毕业时只有5.5%的学生认为求职顺利,承认受到性别歧视的高达32.75%。2007年初,一所高校针对女性就业进行的调查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承认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张美兰在分组审议时,一口气列出了好几组调查数据,证明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张美兰说:“随着就业市场压力增大,女性就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她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考虑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崔静 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