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