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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乱倒生活垃圾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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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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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的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居民乱倒生活垃圾将被重罚
  本报讯 (记者 邓德洪) 从7月1日起,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请不要再乱倒生活垃圾了,而且不要再违规拒缴垃圾处理费了,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罚款。

  昨日,记者从市环卫局获悉,依据建设部最近颁布的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市建委已经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环卫(市政、建设)局、城管执法大队从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办法》,进一步提升洛阳的城市管理水平,打造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新《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已在建成区范围内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市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但迄今为止,实际征收额还达不到应征收额的30%。

  新《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目前,我市人均日产生活垃圾为0.8公斤至1公斤,全市日产生活垃圾约1200吨,假如连续3天不及时清除的话,有可能出现‘垃圾围城’的可怕局面!”市环卫局管理科科长张珞说。

  据悉,从7月1日起,我市各级城管部门将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新《办法》作出处罚。县(市、区)环卫局将对未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下发行政征收决定书,仍不缴纳的,也将按照新《办法》进行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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