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张先生问:我家住宅楼的电梯将于今年10月到报废期,需要更换,原维修资金也已用完。现在业主委员会通知,要求各住户出钱安装新电梯。我家在一楼,根本用不着电梯,所以不打算出这笔钱,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宋武军律师解答:张先生的想法看似有理,实则违法,是不正确的。
这里涉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问题。业主对住宅楼的电梯、楼道等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统一的,不能被各个业主分割行使。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就对类似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
另外,从城镇高层住宅楼的结构可以看出,业主虽然对自己的住宅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但是,各个住宅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的——作为所有权可以被分割,但作为物是不能被分割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既然享有共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楼的业主不能因为不使用电梯而拒交有关费用,也不能因为住在顶楼的业主使用电梯较多而让其多交有关费用,否则不但违犯了法律规定,而且必然打乱小区生活秩序,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