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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外的灰色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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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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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外的灰色风景
——对369起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人认为它是幸福的港湾,钱钟书先生却把它喻为围城,其中的快乐和痛苦,只有当事人感受最为深刻。

  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冲破“围城”的人们也许认为,离婚只是两个人的事,其实不然,家庭的解体涉及诸多社会问题,形成了一道让人不愿看到的灰色风景线。

  最近,笔者对西工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办结的369起离婚案件进行了一次深度调查,从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给那些正在准备冲破“围城”的人们以启示。

  数字

  自2005年至今,西工区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离婚案件369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253件,占70%。在这些案件中,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下者170件;10岁至18岁者113件。从诉求离婚者的年龄上看,25岁至45岁离异者有295件,占80%;45岁至65岁离异者56件,占15%;65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异者18件,占5%。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现在的离婚案件有两个明显特点:

  一是呈低龄化。在25岁至45岁这个年龄段,由于工作、收入稳定后,情感生活的需求呈多元化,倘若夫妇对情感“维护”不及时、不到位,很有可能出现情感空虚期,尚不牢固的婚姻堤坝会受到侵蚀、冲刷。

  二是离异者的孩子“最受伤”。10岁左右的儿童正处于可塑期,幼小的心灵能适应突然而至的家庭变故吗?无疑,孩子是家庭“裂变”中最大的受害者。据了解,孩子由法院判给一方后,抚养孩子的父或母被一种“负债”的情感所左右,对孩子百般溺爱,从而使单亲的孩子心理不健康,容易出现自私、贪婪、狭隘、孤僻等性格特征。

  据市直第三小学六·五班班主任贺老师介绍,单亲家庭的孩子在校期间会受到同学歧视,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和上课不专心听讲、沉迷网吧等不良行为习惯。她建议,学校、老师应对这些学生的家庭状况予以保密,并支持、鼓励他们多参加集体活动,最大限度地使其消除因父母离异留下的阴影。    

  原因

  女方诉求离异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其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

  二是第三者插足。

  三是男方不良习气,如,酗酒、赌博等。

  男方起诉的原因大致有:

  一是婆媳关系紧张,自己常受“夹板气”。

  二是第三者插足。

  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指望妻子为自己“传宗接代”,一旦生了女孩,便归咎于女方,这种情况在不发达地区尤为明显。

  从诉求离婚的原因上来看,近年来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数量上看是呈上升趋势。数字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围城”以内男女双方的思想在更新升级,而对传统的“白头偕老”的爱情价值追求在弱化。

  困惑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诸多困难:

  一是某些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视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但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在行使探视权时,往往受到对方的阻止。如何保证其探视权的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造成离婚案件中父母进行夺子(女)大战的重要原因之一。无疑,夺子(女)大战会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有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屡遭拒绝,女方父母和家人遂到孩子所在的幼儿园附近蹲守。男方家人看到后,立即联系其他人前来“救火”。孩子放学后,双方家人一哄而上,闹得不可开交,孩子吓得哇哇大哭。最终,民警闻讯赶到,才平息了事态。

  诸如此类情况,虽然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探视时间能明确到“几时至几时”,但因孩子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不能像钱物那样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只能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如果离异夫妇间的积怨太久太深,“夺子(女)大战”仍会以不同形式上演。

  二是举证难困扰着审判工作。《婚姻法》修订后,许多当事人以家庭暴力或者第三者插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这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西工区的郭某诉马某离婚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马某将妻子郭某推倒,致妻子右眼角在凳子上碰伤被缝合3针。2006年3月17日晚,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马某用扫帚将郭某的头部打伤,伤口长达7厘米。郭某诉至法院后,马某说每次争吵都是原告引起的,原告受伤是自已造成的。

  一审法院综合原告的证据,认定马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马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马某仍认为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有家庭暴力行为,表示要申诉。

  对于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同样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

  三是增加抚养费的数额难以把握。据统计,离异一方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案件这几年明显增多。西工区人民法院2005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6起,2006年增至30余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原告多为女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向前夫要求增加抚养费。

  导致此类案件剧增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是随着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教育支出明显增加。特别在城市,学生在完成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外,还要报名参加体育、艺术等特长班,这些培训班收费高,原告难以独自承担费用。

  二是物价上涨、工作变故等。如一名小学生在起诉书中称:本人父母离婚时,住房判给了父亲,我和母亲没有住房,借住的亲戚的房子也要拆迁。母亲单位已破产,好几年没发过工资。我没有医保,看病住院都要自费。没有任何收入的母亲抚养我,受尽了千辛万苦。我和母亲平时靠亲戚朋友接济勉强度日。父亲原来承担的抚养费只够我和母亲交房租。又到了交学费的时候,我请求法庭判我父亲增加抚养费……

  据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过“逢调必诉”的现象,就是被告每调一次工资,原告方就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案件事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而又不好解决。有关司法解释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按照被告方收入的20%~30%来增加,也就是说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以被告的实际收入来确定。但工作性质不同,经济收入差别很大,致使审判尺度难以统一。

  在一名未成年人诉其父增加抚养费一案中,被告下岗后打零工,月收入仅400元,按他收入的30%来计算,每月仅能增加120元,还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远远不能保障离异子女上学、就医等正常开支。

  如果被告收入较高,譬如说月薪5000元,即使按20%的收入来计算,增加的抚养费就达1000元,远远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对策

  离婚案件增多,是社会进步和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使双方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影响,也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各级组织、新闻媒体特别是妇联要承担起婚姻家庭法制宣传的重任,使公民正确处理家庭婚姻矛盾,同时女性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诉求探视权和增加抚养费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应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加大调解力度,以孩子为中心,耐心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摒弃过去恩怨,自觉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

  二是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使当事人自觉依法来解决纠纷。法官要利用多种方式,对原、被告及其亲属进行普法教育,使当事人以平和的心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到法院另行起诉,从而使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受影响。

  三是开展法制渗透教育,启蒙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法官可担任辖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选择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普法教育;利用寒暑假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宣传反对家庭暴力、未成年保护等多个专题,使家长和未成年人一起学法用法,有力促进家庭和睦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是对城市一些有未成年人的离异家庭,且双方无力抚养的,政府应出台免交学费、补发生活费等补助措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立经济困难离异儿童救助基金,救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避免他们过早辍学,成为社会流浪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毕竟,他们也是祖国的未来。    (张玉鲁 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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