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用地空间权?
西工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听说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有一个建设用地空间权的规定,关系到了房地产业的开发规则,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你公司所咨询的问题,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新的物权种类,准确地应该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它明确界定了所有权客体范围,也是对传统“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客体范围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地下形态,即地表之下可供建设空间。所谓“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可在地表之下一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如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二)地上形态,即地表之上可供建设空间。所谓“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可在地表之上进行建筑,在我国是较新的空间存在形式。以现有的建筑技术,这种建筑不可能是漂浮的,但可以以新设立空间权下方的建筑物为支撑(即常见的加盖),也可以是通过支撑柱等结构进行支撑(如高架),特殊情况下可以以两侧建筑物为依托(如空中走廊、过街天桥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在通过《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后,明确界定了建筑物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大化地扩展可建造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处理经济适用房纠纷与商品房有无不同?
老城区王先生问:我听说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能很好地保护买房人的利益,但不知能否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左鑫律师答:严格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目前房地产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因特定的属性,决定了这几种房屋不能直接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有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有的需要住满若干年后才可交易,因此这几类房屋不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内。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西工区张先生问:我住的楼前又建了一栋楼,影响了采光,我该如何维权?
邵志强律师答:你的问题涉及采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实际工作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妨碍是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这些应当作为判断采光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我们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也有相应的规定。你可对照以上这些规定,依法要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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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