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赵女士问:我与丈夫开办“XX特色小吃店”已有十几年时间,由于风味独特、服务优良,我们的小吃店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并先后在全市开办了5家分店。
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市场上陆续出现了3家与我店同名,经营同种特色小吃的店铺,且其店面装潢也与我店十分相似。一些老顾客以为是我们新开的分店,纷纷前去品尝,并反映味道与服务均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了我店的声誉。
我们找到了该店老板吴某,要求其停止使用我们的店名,但吴某称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了“XX”注册商标,是合法使用。请问我们该怎么办,难道我们千辛万苦创下的品牌就只能这么拱手让人了吗?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在实践中,许多像赵女士夫妇这样的工商业者由于缺乏商标意识,虽使用商标但没有进行注册,自己的商标很容易被人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禁止。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先使用者并不因此而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为避免他人抢注,商标所有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后使用。虽然未注册的商标在我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据此,如果正在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被抢注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