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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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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费由被告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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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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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银行追回1094.88元的财产,她花了1000元请律师依法维权。追回财产后,她并未就此罢休,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
律师代理费由被告买单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于风卫
  打官司请律师要付律师代理费,如果案件败诉了,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定。多年来,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谁请律师谁付费。可是,涧西区的李路女士却对此提出了挑战,近日,她就此问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由一审被告(侵权方)承担她的律师代理费。

  法院工作人员说,专门就律师代理费提起上诉,这在我市还是首例。

  打官司讨回1149.10元

  律师费花了1000元

  李路丈夫孙文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划入孙文在市某银行的账户。2004年4月30日,孙文所在单位像往常一样将工资1094.88元划入他的账户,没想到发工资当日,孙文就因伤治疗无效死亡。

  李路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完孙文的丧事后,到市某银行取孙文的存款,却吃惊地发现该银行已将孙文的工资1094.88元划回了孙文生前的单位,据说是按照孙文生前所在单位的要求划回的!

  出现这样的事情,李路完全没预料到。她说,既然工资入了孙文的个人账户,就属于孙文的财产。这笔工资该不该支付,是孙文和其单位的纠纷,银行怎么能在储户不知道的情况下自行划拨储户的财产?

  李路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可是,她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只能委托律师帮她维权。

  2006年3月,她找到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与张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5月11日,张律师按照相应规定,收取了李路1000元律师代理费。

  不久,李路将该银行起诉到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划出的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她的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

  我国《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的做法违犯了我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该银行支付李路1094.88元及利息54.2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26元。但一审法院以“无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李路要求该银行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要求。

  三种情况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

  一场官司打下来,李路一合计,实际上她只“追回”了149.10元。

  自己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被一审法院支持?我国法律是否有在民事诉讼中让侵权方承担对方律师代理费的规定?

  李路了解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负担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这三条只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路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案也不属于著作权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无法适用这三条规定。

  上诉只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李路却坚持要上诉,要求侵权的银行承担她的1000元律师代理费。

  为什么要如此坚持?李路认为,向银行追讨丈夫的存款,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诉讼。因为银行单方违约,自己又没有讼诉知识和时间,才不得不请律师来维权。银行违约了,违约的成本却让储户来承担,这是不合理的。

  李路的律师张某认为,我国《银行法》第73条规定:银行非法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对存款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什么?《民法通则》界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就包括赔偿损失。

  该银行在答辩中称,张律师提出的条款,并没有明确指明律师代理费是必定产生的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自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委托律师的代理费并非当事人必然或者必需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以“无法律依据”驳回李路要求银行承担其1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路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诉讼费用共计294元,由李路承担。

  由侵权方承担律师代理费?一直有此呼声

  除了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我国还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由侵权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可李路维权的成本确实超过了她实际追回的损失,她的权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呢?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一位教授说,律师代理费用包括律师的报酬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至于李路或其委托的律师,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则完全可以单独列项,而不是通过笼统的律师费作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该教授认为,如果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后的救济而不得不打官司,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缺陷。因此,我国法律界长期存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呼声。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现在,不少当事人就侵权案件起诉时,都提出了“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则并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由于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人们将会在反复地权衡利弊后再提起诉讼。同时,这样也增加了侵权方的违约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约行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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