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每天早上被透过卧室玻璃窗的阳光轻轻唤醒,当你在冬日的午后站在自家的阳台上一边晒太阳一边听广播,当你把散发着阳光芬芳的干净衣服从晾衣架上取下来……你也许想不到,对于有些人来说,这样恣意享受阳光的生活竟然是奢望。
高楼让家里变“阴天”
2004年,一栋11层住宅楼在西工区金谷园路附近破土动工。然而,随着那栋楼一天天地“长高”,位于该楼正北方的某家属院14号楼的居民就逐渐告别了阳光灿烂的日子。眼看着高楼遮去了太阳的脸,14号楼的居民慢慢意识到,以后自己家的通风和采光都将成为问题。于是,他们开始四处奔波,想讨个说法。
前些日子,住在14号楼的周师傅把记者带到自己家里后,指着对面新建的高楼说:“以前这里是我们家属院的空地,是大家活动的场所。我当初还为这房间的宽敞、通透感到高兴,现在却连阳光都不见了。”
据了解,住在14号楼的居民多为某单位退休职工和部分搬迁户。正南方的11层住宅楼开始盖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楼高和楼间距有问题,后来发现问题了,不断与有关责任方协商,但至今未果。当记者问起他们现在冬日家里的日照情况时,一位住在三楼的老先生自嘲地说:“我们已经不敢想着在家晒太阳了,现在只盼着太阳每天能够用余光多‘瞟’我们两眼。”
胜诉却赢不到阳光
2005年3月, 52位14号楼的居民为讨要“阳光权”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11层住宅楼在14号楼的南方,“两幢楼之间的间距是24.04米,该间距违反了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8倍,并不得小于25米’之规定”。由于审判结果没有具体的赔偿内容,52位居民提出上诉,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采光权纠纷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1999年,北京一幢新盖大楼使住在宣武区的6户居民失去了享受阳光的权利;同年12月,南阳市曙光村的30户居民历经10余次调解,终于拿到了影响采光的补偿款;2006年,深圳出现首例“阳光权”案,500多户居民讨要阳光权……
由于消除违规建筑或更改规划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采光权讨到最后,人们得到的大多是经济补偿。然而,钱真的能补偿阳光的缺失吗?一缕阳光又该值多少钱呢?
有效维权难在哪里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也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而在周师傅家里,记者看到一份由洛阳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日照)证明》,《证明》显示14号楼采光已严重受扰,冬至日多半楼层无日照,绝大部分楼层日照远远低于1小时的国家标准。
为什么证据充足,仍然不能有效维权呢?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我国法律中有“采光权”的概念,也做出了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赔偿依据和有效解决措施,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采光权”。而在具体司法操作中也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置换房屋等措施规定,赔偿标准各地不一而且相对较低,很难起到“预防作用”。
阳光照亮幸福生活
采访结束时周师傅告诉记者,他们居住的14号楼上有很多老人,冬天见不到阳光对这些老人的健康影响很大。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健康,他们才坚持了两年,先后找过四五个律师要求维权。
专家认为,采光好的房间,不但能减少空气中病菌的传播机会,还可松弛人的视觉神经,如果长期居住在采光不好的房间里,会影响人的情绪和心理健康。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属于人格权,它不仅关系到生活的安适、宁静,还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虽然能为人们维护阳光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但有关职能部门若能在规划时充分考虑到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问题,严格把关、依法规划,开发商如果也能通过提高住房品质,设计阳光“亮”房,而不是通过缩小楼间距来增加收益,那么采光权纠纷必将大大减少,充满阳光的幸福生活将成为洛阳人居的又一大魅力。
本刊记者 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