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权和受教育权都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公民权利。可是,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哪项权利优先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父亲考上博士起诉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的案件,引发了这场公民权利冲突的争论。
父亲起诉:不再养儿了
去年,李某考上了某大学博士研究生,欢喜之余,他也遭遇了困境:同年9月1日,李某所在单位停发了他的工资。
李某此前一直患病,需要长期治疗,积蓄已花光。没有工资来源,读博士所需的费用怎么解决?
然而,李某还承担着一项义务:2003年,他和孙某的一段短暂的婚姻终结,婚生子小李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要支付儿子430元抚养费。
学费、自己的生活费、抚养费加在一起,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没有经济来源的李某顿时感觉不堪重负。怎样才能减轻负担?学费和生活费都是不可缺少的,几经思量,他觉得只有抚养费一项开支还有商量余地。于是,他找到前妻孙某,提出自己暂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遭到孙某的断然拒绝。
协商不通,他只好将儿子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父亲的受教育权和子女的被抚养权哪个优先?
李某说他此举看似有些不近人情,但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他考上博士后,收入几乎为零,已经无力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且,受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范畴,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客观条件制约公民的基本权利。
孙某则说:“你连孩子都养不了,还读什么博士?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连做人的基本义务都不履行了。”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庭审中,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他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元。
这一要求还是遭到了孙某的拒绝:“现在,50元连两袋面粉都买不到,怎么养活一个孩子?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李某是在规避法律责任,实际上是违宪行为。”
李某读博期间没有工资,他能因此不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吗?同样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父亲的受教育权和子女的被抚养权谁优先?
两项权利都不能免除
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孩子的被抚养权不能免除。从法理方面来讲,抚养权是属于生存权的范畴,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范畴,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结合构成了人在社会上的两项基本权利,二者在法理上是平等的。
同时,我国《宪法》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规定既包括对本案中原告李某受教育权的保护,又包括对被告小李被抚养权的保护。另外,《婚姻法》和《教育法》中均有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和被抚养权的具体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被抚养权和受教育权都是不可免除的法定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调整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法理作出判断。就二者的属性来讲,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就无从谈起。因此,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权利处于不同的层面,当属于生存权内容的被抚养权和属于发展权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时,被抚养权优先于受教育权。
抚养费用可以调整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春明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应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因收入减少而无力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事实上,法律对这种情况也是有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变动规定为:在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据此,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父亲,对被告负有义不容辞的抚养义务。原告努力完善自我、提升自身价值、积累奉献社会的技能而攻读博士学位的精神可嘉,但原告在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应当是在保证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而为之,即首先应尽到为人父之责,其次才能考虑提升自身价值。根据被告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李某在读博期间可以适当减少每月支付给被告小李的生活费数额。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校读博期间,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50元。
孙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在校读博期间,每月支付儿子小李生活费23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