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李先生问:我公司生产的某保健食品于200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了“××”牌商标专用权。
去年年底,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保健食品,包装盒上印有与我公司“××”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装潢。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陕西省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你公司“××”牌注册商标的侵权。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认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关键问题是陕西省某公司使用与你公司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产品装潢,是否达到了足以误导公众的程度。该公司此举在客观上起着一个标志的作用,当需求者面对该产品上的装潢文字时,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他们将该装潢文字误认为你公司注册商标的概率很大,会认为该公司的商品与你公司的商品是同一来源或者与你公司的商品具有特殊关系,如使用许可关系等,完全能够达到误导公众的程度,故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你公司的侵权。
对此,你公司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