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陆先生问:王某原系我所研究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某项目的研究工作。半年前,王某从我所调入某研究院,在该院仍从事上述项目的研究工作。
现我所发现,王某所在的研究院已将该项目研究成果作为其职务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王某。请问某研究院是否有权申请并持有该项专利?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本案的关键在于要弄清王某在调离你所后半年时间内所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属于你所,还是属于某研究院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认定发明创造属当事人调出前的原单位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时间条件,即该发明创造是当事人在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王某的发明创造在调动工作后半年内就作出了,符合此时间条件的要求。
二是实质条件,即该发明创造应是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王某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与其调离后在某研究院所从事的为同一研究项目。因此,王某在该项目上的发明创造,就不仅是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是与其原工作范围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说,王某在某研究院从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项目的继续,或者说是处在同一研究项目的出成果阶段,符合此实质条件的要求。
所以,某研究院以其名义申请并持有该项发明专利权,与法律规定相悖,此专利权应归你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