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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争夺战伤害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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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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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在一次矿难中不幸身亡,遗属为争夺抚恤金而反目成仇,80多岁的婆婆将50多岁的儿媳告上了法庭——
抚恤金争夺战伤害了谁
  一场突如其来的矿难,夺去了一个老太太的壮年儿子,一个中年妇女的恩爱丈夫。这个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使往日的和谐与安宁不再,婆媳为争夺抚恤金闹上法庭。儿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远走他乡;婆婆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婆媳之间、祖孙之间反目成仇,亲情的纽带被金钱的魔剑残忍地斩断。

  今年1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儿媳受到了拘留15天的处罚;5月22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李二妮的儿媳王月花移送公安机关。

  争夺抚恤金:

  婆媳怒上法庭

  今年82岁的李二妮住在新安县的一个偏僻小镇,养有两男一女,由于家境贫寒,儿女们没有念过几天书,只能靠出苦力养家糊口,大儿子张大孬就在镇里的一个煤矿上打工。日子虽然清贫,但祖孙四代和和睦睦,一家人享受天伦之乐,小日子过得倒也其乐融融。

  王月花今年53岁,是李二妮的大儿子张大孬的妻子,与张大孬结婚后生有3个儿子,都已长大成人。

  2005年12月,张大孬在一次煤矿透水事故中遇难。噩耗传来,婆媳俩抱头痛哭,一个是老年丧子,一个是中年丧夫,婆媳俩几次哭晕在地。

  为妥善安置遇难矿工家属,维护社会稳定,当地政府对遇难矿工家属一次性支付救济金3万元。王月花代表遇难矿工张大孬家属与政府签订赔偿协议,领取煤矿一次性补偿金17万元、政府救济金3万元。

  亲人失去不再回,这笔补偿金、救济金让李二妮一家人的心灵稍稍有些安慰。死者长已矣,生者的路还要走。张大孬死后,拿到20万元补偿金、救济金的儿媳王月花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老太太已经80多岁了,还能活几年,政府给的几万元抚恤金是丈夫用命换来的,我得给3个儿子留着。

  打定主意,王月花在支付了李二妮700元生活费后,就不愿再付分文。王月花还认为,老太太有两个儿子,不应该让她一家人出钱养老。老大是儿,老二也是儿,老二也应该出钱赡养老人。况且,自己的3个儿子也同意赡养老太太,老太太还要钱做什么?

  老年丧子的李二妮心里刚刚静下来,但看到儿媳捏着抚恤金再也不出一个子儿,越想越难过,越想越生气:我白白养了这么个儿子,儿子没了,我连抚恤金也得不到一点儿。不行,我要讨回这笔养老钱。

  2006年8月,李二妮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媳王月花支付自己应得的抚恤金34446元、遗产继承款15806.18元、丧葬费1435.25元,共计51687.43元。由此,一场婆媳争夺亲人死亡抚恤金的官司在新安法院上演。

  法院判决:

  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0多岁的李老太太请律师打起了官司。儿媳王月花毫不相让,也请了律师。

  王月花辩称,自己领取的补偿款是17万元,另有3万元是政府给自己的一次性救济金,李二妮无权参与分配。李二妮还有1儿1女和3个孙子,可依靠家庭养老,未必非要大儿子的死亡抚恤金!自己的3个儿子可以用这笔供养抚恤金代替父亲依法按月支付抚恤金给李二妮。这样不仅在生活上照料了老太太,也能给予老太太精神上的慰藉,还能维系亲情,更有利于维护李二妮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讲,李二妮即使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相关法律计算应为1.2万元,也不应该有3万多元,此款应由所有赡养人共同保管、监督使用。

  另外,原告起诉自己分文不给,也不尊重事实,被告曾给原告700元作为零花钱。

  同时,王月花还向法庭提交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她的3个孩子愿意赡养李二妮。

  2006年10月19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应不应该给原告抚恤金、给多少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在法庭陈述阶段,王月花私自退庭。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孬因矿难死亡,煤矿和政府给予补偿金、救济金20万元,是对其近亲属的补偿、救济。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煤矿和政府支付的20万元,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救济,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告属张大孬的供养人,应享受张大孬生前月工资30%的抚恤金。被告王月花未满55岁,3个孩子均已超过18周岁,不符合享受抚恤金的规定。故20万元的补偿、救济金扣除原告应享有的抚恤金、扣除规定的丧葬费外,余额应由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李二妮、王月花及3个儿子等额分配。

  原告的主张除丧葬费一项不应支付外,其余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所要求数额远远低于应分得的数额。被告认为3万元救济金归自己所有及按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共同保管、监督使用抚恤金的意见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006年10月2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依照《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月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二妮支付抚恤金50252.18元。

  对抗法律:

  拒绝履行被拘留

  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月花拒不按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觉得婆婆不近人情、不通事理,干脆不与婆婆照面。

  2006年11月30日,李二妮向新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王月花也加快了转移钱财的步伐,先将6万元分别交给二儿子和三儿子,今年春节后又将9万元分给了3个儿子。随后,她在邻县隐匿了起来。

  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首先向王月花送达执行通知书,法院干警赶到王月花家,却没有见到她,只见到了她的儿子。她儿子既不接收执行通知书,也不提供其母亲的下落,干警们只好留置送达,无功而返。

  考虑到申请人李二妮年事已高,执行局决定派出1名副局长、1名有经验的老干警、2名年轻的执行干警执行此案。2007年1月至4月,他们兵分两路,数次查询王月花在各个银行的账户,但因王月花对此早有准备,干警数次奔波均无果。

  为了顺利执行,干警遂动员当事人找代理人,并另外帮她找了一名律师,共同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王月花的下落。

  5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接到申请人的电话,说被执行人在邻县某人家。次日凌晨5时,3名执行干警赶到这家,刚说明身份,就看到一名妇女从3米多高的房顶上跳到庄稼地里没了踪影,干警又一次无功而返。

  两个星期后的一天,天还未亮,4名执行干警又一次赶到邻县被执行人藏匿的地方,这次由两名干警守在屋后,另两名干警以买粮为名叫门,因为之前他们已经打听到王月花藏匿的这家是做粮食生意的。

  干警顺利进入王月花藏匿的地方,进院后,这家人感到势头不对,拦住干警不让进屋,干警们亮明身份,但对方执意说王月花不在他们家。为了避免冲突,执行干警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派出两名民警协助,执行干警终于将在大衣柜里躲着的王月花带到法院。

  在法院里,王月花态度极其恶劣,吵闹耍赖,说自己领取的抚恤金有的用于还账,有的用于孩子结婚,还有一部分丢了,现在没钱,就是坐牢也不拿钱。

  今年5月17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将王月花司法拘留15天。王月花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

  5月22日,新安县人民法院针对王月花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在庭审中,王月花称已将抚恤金分两次交由3个儿子保管。鉴于其3个儿子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新安县人民法院向王月花的3个儿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各大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看到母亲被拘留,3个儿子慌了神,表示愿意归还奶奶的钱。

  6月2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从王月花处执行回的5万元抚恤金交给了李二妮。至此,一场婆媳间争夺抚恤金的大战落下帷幕,留给人们的是不尽的感叹和思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春梅 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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