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7月31日电(记者 禹志明) 用一张10万元的借条在自己发包的矿山里入干股,湖南益阳一国有矿山原矿长高力初同妻子4年里敛财114万余元。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高力初夫妇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后,在湖南的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
2001年12月,湖南省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矿长高力初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职工李军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3年的承包权。矿长夫人罗腊梅找到李军的合伙人刘善安要求入股。为掩盖真相,罗腊梅指使其小女儿向刘善安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的“空股”在刘善安名下。凭借这10万元干股,高力初和罗腊梅自2003年到2006年受贿达114.1618万元。此外,高力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的贿赂2.1万元。
日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力初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收受的赃款赃物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